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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控制器能否与DCS合并?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控制器能否与DCS合并?

发布日期:2022-11-12 浏览次数:698

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由于人员设置不合理、一岗双责、合理的应急计划、制度矛盾等会存在一系列安全隐患问题。今天我们来聊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GDS与DCS控制系统合并设计问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文件中:

     化工安全仪表系统(SIS)包括安全联锁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和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及火灾检测保护系统等。安全仪表系统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例如分散控制系统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设计和实施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检测保护系统,为确保其功能可靠,相关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该监管文件说明:可燃气体及火灾检测保护系统纳入SIS系统,应独立于BPCS。

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中:

    3.0.9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

    5.3.2根据工厂(装置)的规模和特点,指示报警设备可按下列方式设置:

    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与火灾检测报警系统合并设置;

    2 指示报警设备采用独立的工业程序控制器、可编程控制器等;

    3 指示报警设备采用常规的模拟仪表;

    4 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与生产过程控制系统合并设计时,输入/输出卡件应独立设置。

    该标准规范说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且给出了独立设置的方案


    在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要求:

    8.1.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8.1.3 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有关规定设置,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该标准规范说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


    在GB 50770-2013《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部分: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工厂或装置的安全仪表系统的工程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工厂或装置的火灾及气体报警系统、压缩机控制系统、锅炉控制保护系统等。

该标准规范说明:GB 50770-2013不适用于火灾及气体报警系统。


来看LOPA图:

image.png

通过此图可以看出:FGS和SIS处于不同的保护层,FGS处于抑制减轻(Mitigation)层,SIS处于预防(Precention)层,是截然不同的风险降低手段。SIS是预防发生,执行安全功能,而FGS是减轻发生后的后果,执行喷淋或气体灭火等功能。

    FGS和SIS主要区别:SIS采用故障安全设计,正常带电,失电动作。而FGS恰好相反,正常不带电+回路监视(Line Monitoring),得电动作设计。FGS构成:

image.png

从图中可以看出,FGS包含的要比GDS多。(国外FGS采用NFPA 72标准规范设计)


工程经验:

    (1)中小项目,宜按满足国内设计规范GB50493设计,宜与BPCS合并,采用独立的I/O就可以;

    (2)当可燃有毒气体数量很多或当地消防部门有指明要求时,采用独立的GDS进行报警控制。

    (3)当可燃有毒气体用于SIF时,根据安全分析结果纳入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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